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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委托他人出售被贱卖

房天下南宁二手房网  2011-11-07 09:10:00  来源:南宁新闻网—南宁晚报

一对夫妇将房屋委托李某代为出售,李某以低于评估价1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售予黎某,而拿到房子的黎某数月后便将房屋售出。夫妇俩认为其中必有猫腻,于是诉至法院。2月21日,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。

张某夫妇将二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委托给李某代为出售,并签写了委托书。很快,李某将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黎某,他还以张某夫妇的名义与黎某签订了“存量房买卖合同”。随后,黎某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,经评估,该房地产总价为28万元。黎某遂以28万元的计税金额缴纳房屋交易税,并且在李某的协助下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。

完成房屋出售手续后,李某并没有把卖房款交给张某夫妇俩。数月后,黎某用同样的方式,将从张某夫妇处购来的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方某。

张某夫妇得知后认为,李某与黎某恶意串通,故意以不公平的价格卖出房屋,给他们造成了经济损失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李某按照现在房屋的评估价值返还购房款。

法院经审理发现,李某与买方黎某约定房屋转让成交价为18万元,明显低于当时的房价,也低于国家税务机关应收缴纳房产交易契税所确定的房产价值28万元。法院重新委托评估了该房屋,确定房屋的总价为71万元。李某在处理受托事务中,故意隐瞒该房产的真实价值,用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房产,给张某、刘某夫妇经济造成极大损失,依法应予赔偿。

最后,法院判定李某应按税务机关确认的房屋价值28万元一次性给付张某夫妇。因黎某在房屋转让中存在与李某恶意串通、隐瞒房屋真实价格的行为,同样损害了张某夫妇的合法利益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
责任编辑/wenyuqun.nnes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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